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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那天正好我大哥带着他那个刚上小学的儿子来我家做客,小侄子拿着我的手机玩儿来着,我也没注意。”
“后来才知道侄子用我的手机发了那条评论。”
“法官大人,这,这不关我的事儿吧?”
“账号虽然是我的,但评论内容不是我写的啊。”
石乐志大抵是真的失了智。
把开庭前张伟的嘱咐彻底抛诸脑后,完全是在自由发挥。
神特么刚上小学的侄子,亏他想得出来!
看上去好像在自救,其实是在自杀!
这么重要的情况,石乐志却并未事先告知张伟。
用脚趾头想都知道,肯定是假的。
张伟满脸的生无可恋,甚至想把石乐志的脑壳旋开,看看里面到底他妈装的是脑浆子还是浆糊!
蠢货!
嫌自己刑期不够长?
在审判庭都敢说谎话……伪证罪了解一下?
情节一般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情节严重的……
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!
石乐志并不清楚这些,他只知道,小孩子犯罪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。
只要给侄子买几套皮肤,轻轻松松就能让他替自己背锅。
这样一来,岂不是就能完美脱罪?
“我真是个天才,绝对的!”
石乐志内心还喜滋滋。
瞥了眼脸色铁青的张伟,不屑一哼。
什么垃圾律师!
吹得自己多么多么牛逼,结果只能减刑……
果然这免费的就是靠不上,说到底还是得靠自己。
“被告人,你确定这条评论不是你本人发的吗?”
沈长林盯着石乐志沉声询问。
他双目炯炯,目光宛如实质一般落在石乐志身上。
后者顿时感觉到一股很大的压力,仿佛被看穿。
但现在已经是开弓没有回头箭了。
石乐志狠狠咽了咽口水,硬着头皮道:“确定,我确定!”
“那条评论真不是我发的。”
“咱老石可是好人,又跟那小伙子无冤无仇的,没道理去咒骂他啊,对吧?”
闻言。
沈长林眉头微皱。
他几乎可以确定石乐志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,从而编造了这个谎言。
但身为审判长,沈长林不会仅根据自己的经验,就草率做出判断。
一切还得证据说话。
他问道:“既然如此,为何你的答辩状里,并未体现这一情况?”
答辩状是被告(人)、被反诉人、被上诉人、被申请(诉)人针对起诉状、反诉状、上诉状、再审申请(诉)书的内容,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。
在刑事自诉案中,原告必须自己准备证据来证明被告有罪。
而被告也需要准备相关材料证据等,来反驳原告的证据。
当然被告也可以不准备。
毕竟“谁主张谁举证”嘛。
被告并没有举证的义务。
但如果原告证据充足,而被告无法反驳的话,等待他的将会是法律的制裁。
正常来说,这么重要的情况,石乐志应该在答辩状里体现。
但实际并没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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