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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90章 认定正当防卫,无罪释放【2 / 2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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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大明经人身检查,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,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。

三、案件定性及理由

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,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,依据《华国刑法》第二十条第三款

“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”之规定。

于大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,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大明案件。

主要理由如下:

(一)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“行凶”。

本案中,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,继而持刀连续击打,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,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“行凶”。

(二)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。纵观本案,在同车人员与于大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。

刘海龙醉酒滋事,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,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,对于大明连续数次击打,不法侵害不断升级。

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,又上前抢刀。

刘海龙被致伤后,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。于大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。

(三)于大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。

本案中,于大明夺刀后,7秒内捅刺、砍中刘海龙的5刀,与追赶时甩击、砍击的两刀(未击中),尽管时间上有间隔、空间上有距离,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。

另外,于大明停止追击,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、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,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。

四、其他相关问题

(一)关于网传刘海龙是“天安社”成员的核查情况。

经侦查确认,刘海龙与“天安社”没有关系;未发现“天安社”在昆山市有过活动。

(二)关于网传刘海龙可能涉黑的调查情况。

刘海龙曾因殴打他人、故意损毁财物、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,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,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。

(三)关于刘海龙所驾驶宝马轿车情况。

经调查确认,案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车登记车主为滨江九州租赁公司,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。

从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,首付127万元,贷款327万元。

案发后,经现场勘查,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。

(四)关于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。

此情况属实。刘海龙因提供重要线索,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,滨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。滨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对此作出回应。

以上案情及调查处理情况特此通报。感谢广大网友和社会各界对滨江市警局工作的关心支持!

滨江市警局

2015年7月21日

陆杰在看到警局发出去的公告,是高兴不已,激动大喊道:

“太好了局里发公告了,于大明是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!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