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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6章 免罪条款【2 / 2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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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国华知道苏胜有钱,毕竟能开一百多万的车,肯定不会是穷人。

但是有钱归有钱,这个世界上的有钱人多了,有良心的却没几个,更别说苏胜这已经不能说是有良心了,这简直就是圣人转世!

“有的,审判长。”

吴不凡整理了一下自己有些混乱的思维,站起身来。

“辩方律师刚刚用偷换概念的方式,刻意曲解伪造公章的犯罪事实;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伪造公司、单位公章的,即便是没有造成任何损失,也是属于犯罪行为!”

“同时,一审时被告人吴勇就对自己私刻公章,企图骗取医疗费用”

“反对!公诉方用词不当!”

法庭辩论中,打断对手的节奏,也是合法的手段之一。

“医疗费用并没有进我方当事人的腰包,并且对于这部分欠款,我方已经进行了补缴!”

趁着审判长还没有发问,苏胜连忙将自己的理由说了出来。

不管审判长宣布反对有效还是无效,苏胜的目的都已经达到了。

“被告人吴勇一审时,对自己私刻公章企图逃过医院缴费的事实,供认不讳。”

为了不被苏胜牵着鼻子走,吴不凡换了一个词进行描述。

“同时,关于公诉方诈骗罪的指控,我国刑法也有明确的规定,行为人只要着手实施了诈骗行为,无论手段有多么的拙劣,也不论是否成功的骗取到财物,都构成诈骗罪!”

听着公诉方的辩论,苏胜默默的点了点头。

这个公诉检察官还是有点东西的,无论怎么说,吴勇企图用假公章欺骗医院的事实,是怎么都辩解不掉的。

但是苏胜也不是吃素的。

关于法庭上可能出现的种种情况,包括公诉方可能提到的一些问题,苏胜早就已经在脑海中预演过无数遍了,怎么会没有应对的方法。

对方还没有说完,苏胜却在举手示意,示意自己有话想说。

“审判长,关于这一点,我想提公诉方补充说明一下。”

严格意义上来讲,一方的发言没有结束之前,另一方是不能进行发言的。

因为庭审不是菜市场讨价还价,你一句我一句的,法官估计听的头都大了,庭审秩序也没办法保证。

但是作为公诉方的吴不凡都没有开口反对,作为法官也默认了此事。

“公诉人,我国刑法中,关于使用假公章构成诈骗罪的,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三款附三条中有着明确的规定”

吴不凡快速的拿出自己随身携带的刑法,翻到苏胜所说的位置。

“如果行为人造假公章是签订合同、或者履行合约行为,并实际履行了合约义务,并且没有骗取对方财物的,不构成诈骗罪!”

在苏胜叙述完之前,吴不凡就已经一目三行看完了这一条规定。

确实有这样的免罪条款。

“我方当事人使用假公章的目的不是为了骗取医院的财物,他是为了履行和医院的合约关系,并且已经实际履行了合约,并没有骗取医院财物。”

“因此,我方当事人吴勇,并不构成诈骗!”